控告人:曲周县河南疃镇马兰头三大队全体村民控告人代表:刘今朝,1957年4月13日出生,农民,住曲周县河南疃镇马兰头三村,手机号:13785057121被控告人:刘增发,男,汉族农民、住曲周县河南疃马兰头三村,村原支部书记。
事实如下:
1、依法追究被告人刘增发涉嫌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追究被告人刘增发非法买卖耕地、破坏耕地、侵占村土地的刑事责任,并责令退还集体财产800万元。事实理由:被控告人刘增发自2003年任职至今2014年,依仗职权胡作非为,大肆侵占集体财产,非法买卖耕地,侵占耕地做宅基,以各种非法名义向村民卡、要、摊派、村务不公开等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二白七十一条,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和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被控告人刘增发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大肆侵占集体财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1、2011年被控告人刘增发将本村村西刘金明、刘金亮家庭承包地强行征用,共计15亩,卖给河南疃砖厂河三村银付增。该砖厂将该幅土地起土深达2米用来烧砖,使该幅土地遭到破坏性经营,卖地款45万元,刘增发据为己有。2、河南疃至马兰头东西大路、路南被控告人刘增发抢占耕地30亩,(西半边15亩,属于马二村)外建筑围墙2米多高,价值210万元,归控告人所有。
3、路北被控告人刘增发以收三慌为名枪占耕地5亩,位置在大路北至西水疃村南路,东至刘庆新厂房,西至被告人刘增发租赁地边,价值25万元。
4、向东路北被控告人卖给刘庆新4亩地建厂房、住房收款30万元,建厂房又收2万,共32万元,据为己有。
5、本村南边河流北边刘立强厂房西5亩耕地,被控告人刘增发卖给本村民刘计东获利25万元,归为己有。
6、村南河流北边大路东4亩耕地归被告人刘增发所有,现租赁给刘金福耕地,价值20万元。7、村南南北路东,北至东西街,东至刘金停宅基,占地20亩,刘志永现建厂房10亩,宅基地10亩归被告人所有,价值140万。
二、被告人抢占宅基地
1、东西大路路北靠大街东西两片已建房,路南机井建明北边一片,往西南北2片,占地2.5亩,价值8万元。
2、十字大街北头路西小庙南抢占8片,建一个信号塔,占地4亩,价值28万元。
3、刘金永宅基地南东西大街东头路北信号塔下4片宅基地现卖给贾东生25万元,归被告人刘增发所有。
4、村东西街路南刘双春宅基东路南,被被告人抢占,占地1亩,价值7万元。
5、从南往北第二条东西大街东头,南北大街北头路西,被告人抢占一片,现价5万元,卖给马二村贾玉琳,归被告人刘增发所有。
三、被控告人刘增发自任支书以来,十几年自己卖给村民宅基及外村宅基说明。
1、河南疃至马兰头东西大路路北,刘庆新厂房东侧南北刘书民2片,价值5万元。刘振岐4片,价值10万元;刘增发2片,抢占价值5万;刘庆芳2片,价值5万;刘书民2片,价值5万元;刘玉啄2片,价值5万元;刘金贞1片,价值2.5万元;刘立华1片,价值3万元。
2、菜地北头路南向东至刘建明宅基西起向南刘金英3片,价值10.5万元;第四片刘金增3.8万元;第五鹏刘玉芳3.8万元;第六片郭爱民3.8万元。
3、再向东过道东,从北向南第一片第二片,被告人刘增发抢占,价值7万元;第三片刘金胜3.5万元;第四、第五片刘金洲2片,价值7万元;第六片刘建恩3.5万元。
4、再向东路南第1片,被控告人刘增发抢占,价值3.5万元;第2片刘建明(拍卖2.5万元,)第3片刘立强(拍卖2万),第4片刘金波(拍卖5万元,第5片刘建恩3.5万元。第6片刘青里3.5万元
5.在向东路南第1片刘建明(拍卖3万),第2片刘志进(拍卖2.5万元),东3、4片刘保文(拍卖4万)第5片刘录申1片(拍卖2万)
6、马三村十字大街向北北头路西小庙南共8片被控告人刘增发抢占,价值28万。
7、南北大路北头路东南第1郭大海2片,价值7万元。第二聂兰彬2片,价值7万。第3片郭三岐2片,价值7万,第4片刘金泼1片,价值3万,刘金永1片价值3万
8、再向东路南,第二片聂兰彬2万,第三片郭玉朝2万元第4片郭民海2万。
9、在向东路南第2片,聂立鹏2万元,第3片郭玉茹2万,第4、5控告人枪占。
10、再向东路南第11片贾西成1片2万元,第2片聂保芹2万元,第3片郭占荣2万元,第4、5片刘增发枪占,
11、中间隔一排,其中被告人刘增发卖给郭玉山1片2万元;再向东南,郭二海1片2万,聂朝海1片2万元,东生厂房共3片,价值3万元,
12、马三村南第一东西大街路南志永厂房东向南第1片刘金停,第2片刘金停,第3片刘志顺,第4、5、6刘庆印一共6片价值18万。
13、向东街南,被告人第1片被告人枪占,第2片刘金兰,第3片刘建刚,价值9万。向东街南过道东,第1、2片刘金榜、第3片刘建刚,共3片价值9万。
14、向东街南,第1第2片张保所,第3片刘保金、第4、5xxx,第6片刘建海,共6片价值18万,
15、向东路南,刘志印2片,刘金平1片,价值9万元
16、街北刘志欢住宅以东2片,刘保海各1片价值6万元。
17、在向东大路北,张永刚1片3万,第2片刘金喜拍卖,第3刘金业1片拍卖,刘俊三第4片拍卖。价值7万元
18、在向东路北刘金奇,刘素花,刘青文、刘继刚各1片价值5万元(拍卖)
19、再向东路北,孙付元,刘金修,刘长名、刘素花、刘增发共5片,价值15万
20、再向东南北大街路东从南向北,刘金付2片,刘书发1片,刘青朝2片,郭永发1片共6片,价值18万元。
21、村西南老坟地北头刘金房2片,刘志军2片,共4片,价值12万元。
四、被告人刘增发卖地收建厂费
1、村北去马庄村路西,刘大丙,刘志忠、刘金朝、卖地6亩,被告人收马二村杨爱停6万元建厂费。
2、河北边刘志忠卖地3亩,被告人收马二村郭占省建厂费3万,刘增志建厂费2万元。
3、刘艳刚建厂费2万元,刘艳华建厂费2万元,刘庆新建厂费2万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增发抢占农民耕地、宅基地79亩价值492万元,经被告人自己买宅基地95片,属农民耕地价值96万元,收建厂费17万元,均被被告人刘增发占为己有。 其强行收回非法买卖家庭承包地,改变400多亩耕地用途。其行为触犯了【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任何人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规定。没收违法建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大肆卡、要、非法推派、中饱私囊。
1、2014年被控告以搞农业合作社之名,要群众参股,每户最少100元,共收3万多元,至今合作社也没有搞成,该3万多元被其侵吞。
2、村计划生育严重失控,给钱就能生孩子,至这一项被控告人就侵吞群众7万多元。
3、收取本村死人后不火化费,每人5千元,十多年来共有40多人死亡,收取20多万元,被其据为已有。
4、村里谁家娶媳妇要交5000元的踩门边费,谁家盖房要收1500元的保护费。 大肆侵占宅基地。被控告人刘增发任职期间,侵占集体土地79亩,做宅基地20片。被控告人刘增发有两个儿子,违反河北省农村户、每户只允许一片庄基地‘每片桩基地面积不能超过0.3亩的规定,被控告人刘增发利用职权大肆侵占宅基地,其行为严重的触犯了【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结党营私、犯组织、人事纪律发展亲信入党。被控告人自掌握村党支部大权以来,从来不开支部会,组织生活会,不管什么事都是他一个人说了算,在任期间共发展3名党员,其中有2名是他超生4胎的儿子,依纪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被控告人刘增发的行为严重危害了基层党组织在群众中的信誉,影响了村民的安家乐业。 小干部大土改,耕地是如何被一步步变成了性质,被出手的?希望,邯郸市曲周县纪检部门能够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惩治村霸、维护农村和谐稳定的意见】’对被控告人刘增发予以严厉打击,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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