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不合格食品 吉林省一家企业被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18-05-14 14:48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作者: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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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11日,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8年第四期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食品类第2期)》,公开两起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据吉食药监食行罚〔2017〕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宽城区天光美家福超市经营的开荒汉酒(生产日期:2015-05-12;规格:450ml/桶;42%vol)、优质小米酒(生产日期:2015-12-08;规格:1000ml/桶;42%vol)经检验,样品不符合GB/T 27588-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不合格产品,免于罚款。
据吉食药监食行罚〔2017〕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省宏磊参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姬松茸”(生产日期为2017-04-07,产品规格为150g/盒)经抽样检验,产品中总砷(以As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7〕24号 宽城区天光美家福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宽城区天光美家福超市 刘桂侠 宽城区天光美家福超市经营的开荒汉酒(生产日期:2015-05-12;规格:450ml/桶;42%vol)、优质小米酒(生产日期:2015-12-08;规格:1000ml/桶;42%vol)经检验,样品不符合GB/T 27588-2011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没收不合格产品,免于罚款。 主动履行2018年4月19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4日
 
2 吉食药监食行罚〔2017〕22号 吉林省宏磊参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姬松茸”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案 吉林省宏磊参茸制品有限公司 赵磊 吉林省宏磊参茸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姬松茸”(生产日期为2017-04-07,产品规格为150g/盒)经抽样检验,产品中总砷(以As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主动履行2018年4月24日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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