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红莉) 记者从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6月29日-30日,该院组织辖区双塔区人民法院、凌源市人民法院、喀左县人民法院三个基层法院集中宣判了8起涉黑涉恶案件。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组织强迫卖淫罪、抢劫罪等罪名,涉案被告人7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5年至有期徒刑8个月不等刑期。
其中,备受关注的闫某富等十二人“套路贷”涉黑案亦在本次宣判之列。自2009年开始,被告人闫某富、孟某城在建平县叶柏寿镇王某海的配货站实施高利放贷。仅三年时间,闫某富在业内便逐渐积累起资源和名气,身边聚拢了王某生、孟某宏、张某全、韩某刚等成员。2012年9月14日,一次“和平解决”的索债伤人事件,让闫某富在高利贷业树立了“二哥”的威名,更是逐渐形成以闫某富为组织、领导者,以王某生、孟某宏、张某全为积极参加者,以韩某刚、宫某杰、冯某坤、张某沅、锡某民、李某友、孟某城为一般参加者的层级分明、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随着以闫某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断壮大,该组织更是不择手段敛财,攫取了巨额的经济利益。这些财产为该组织长期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雄厚的资金保障。十余年,以被告人闫某富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建平县垄断民间借贷领域,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实施了一系列诈骗、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秩序。
双塔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某富有期徒刑2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5年至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对非法所得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