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划转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海东时报]
发布时间:2020-06-03 04:48 文章来源:海东时报 作者: 海东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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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报讯(记者 李永兰)为充实社保基金,根据国务院、财政部相关要求,近日,我省出台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就具体划转工作进行了明确规定。

方案指出,此次划转的范围为全省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划转对象为青海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国有股权,省直有关部门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国有股权,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企业国有股权。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

为扎实稳妥做好全省大中型国有企业股权划转工作,方案提出要采取“三步走”步骤:第一步,对国资委监管的18户大中型国有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实施划转,符合划转条件的企业共10户,涉划国家资本78.98亿元,划转股权7.898亿元;第二步,统一划转省直有关部门出资或监管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股权;第三步,于2020年底前将纳入划转范围的大中型金融类企业和市州、县级所属国有大中型企业10%股权划转至本方案确定的省级承接主体。

方案明确,国有资本划转后,承接主体要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划转的国有股权进行集中持有、专户管理、独立运行、单独核算,确保划转的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积极行使股东权利,督促划转企业建立合理的分红机制,确保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能够按期足额实现。同时,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处置权和知情权。划转对象不改变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承接主体和企业原有股东可通过协议等方式明确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一般不向企业派出董事。对划入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原则上应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义务,并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其他限售义务。在禁售期内,如划转涉及的有关企业上市,应承继原持股主体的禁售期义务。此外,对于划转的国有股权,承接主体应按照被划转企业划转基准日的账面价值入账,股权变更登记完成后产生的股权分红由承接主体持有。

方案还提出,承接主体持有的股权分红和运作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不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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